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、葉素萍台北11日電)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遭判11年定讞。最高法院認為,只要公務員行為與職務具關聯,並具「實質影響力」,就是職務上行為。最高法院形同否決日前金改案判無罪的見解。

最高法院在龍潭購地案,各判陳水扁、吳淑珍11年定讞;陳敏薰人事案,各判扁珍8年定讞,未來將由高院訂出合併執行刑度。至於國務費案、南港展覽館案,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。

上週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二次金改案無罪,審判長周占春合議庭認定金控整併,並非總統職權,明顯與龍潭購地案,一、二審法官對總統職權,採「實質影響力」的認定不同。

金改案無罪判決中,法官大量羅列憲法、釋憲、國內外學者學說與事例,將總統職務範圍定為「形式說」,得出陳水扁介入金控,不是總統職務行為的結論,因此企業給款扁家,不構成扁收賄的對價。

在金改案判決後,扁辦今天也公布陳水扁發表在蓬萊島雜誌最新一期的阿扁札記,扁撰文指出,龍潭案、陳敏薰案與二次金改案一樣,都涉總統法定職權的憲政爭議,「道德責任不等於法律責任、政治責任不等於刑事責任」,呼應金改案判決。

不過最高法院在龍潭案判刑定讞中則對職務範圍採「實質說」,認定只要公務員實質上職務影響力所及,就屬於職務上行為。因此扁珍收受企業給款、扁以總統身分介入龍潭購地,「行為與職務具有關聯性」,就已構成扁以職務上行為收賄的對價。

最高法院舉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指出,職務上行為收賄罪的認定,應就職務行為內容、交付者與收賄者之關係、賄賂種類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,「不可僅以交付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,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」。

最高法院並綜合24年上字第3603號、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,強調只要公務員行為與職務具有關聯性,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,就是職務上行為。

法界人士指出,依最高法院的見解,職務越小,實質影響力的射程越小,職務越高,實質影響力也越高,基層公務員與行政院長、總統的實質影響力,當然不能類 比。雖然最高法院今天的判決,不像判例或刑庭會議決議,對各級法院具拘束力,但對即將上訴高院的二次金改案,勢必產生影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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